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事宜公告如下:一、认定条件(一)凡具有本省户籍,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下岗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指经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三、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规定(一)认定标准条件零就业家庭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1.零就业家庭成员需均为城镇户籍人员(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2.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婚,取消其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1.登记失业的家庭成员中有1人实现就业的,2.登记失业家庭成员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荐就业3次以上的,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