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规定》等文件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对评审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利用组织、承担评审相关工作之便参与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安排,特重申、强调以下评审工作纪律,(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三)不得泄露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异议调查处理过程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四)不得为提名者、候选者修改提名和答辩等材料,对候选者及其提名材料的把关审核敷衍应付,干扰评审秩序和影响评审工作,(十三)不得直接或者委托、暗示其他机构、人员实施“打招呼”“跑找要”干扰评审,诋毁、贬低其他候选者和评审专家,向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二十)不得协助、包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异议调查处理、现场考察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凡有违反上述评审工作纪律的,对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