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印发实施《上海市新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5年5月13日上海市新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本市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服务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调节能力,对符合要求的虚拟电厂运营商、新型储能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并网项目予以奖励,2026年至2028年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年递减: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V2G调节能力项目每年下降5%,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按年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企业智能充(放)电桩推广目标,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虚拟电厂项目和资源聚合平台运行情况初审工作,第七条(预算编制)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新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实际测算所需资金,第八条(资金申报)虚拟电厂运营商、新型储能企业向电网企业提交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申报表,第九条(资金审核)电网企业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校核,第十条(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委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后,(二)虚拟电厂运营商、新型储能企业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附件: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目录管理要求附件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目录管理要求一、目录申请新型储能企业可在新型储能项目投产运行后一年以内,用户侧储能还应提交接入上海市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相关证明材料、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初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对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上海市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