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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 2025-05-09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第九条依托单位是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可通过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查询专家评审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的申请,省科技厅将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九条依托单位、省科技厅或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应履行以下管理监督职责:(一)依托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第四十四条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负责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报告、结题验收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六)不配合省科技厅或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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