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商发〔2025〕20号各市、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第四条消费券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三)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承担消费券的设计、发放、核销和监督等主体责任,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消费券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第二章消费券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及使用管理第五条支持范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消费券资金规模和发券范围等确定,第九条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发放消费券需在券面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消费券】字样,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提出消费券发放方案,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消费券发放重点、券种设置、代发券平台配套资金等,第四章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第十六条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资金的绩效管理,第十七条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消费券资金,第十八条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区)使用本级资金开展消费券发放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