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场站及设施的建设、运营、调整、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市公交场站的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就公交场站设计方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的单位和公交企业应当服从调整和安排,第十五条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的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运营管理责任:(一)配备专门的日常管理人员,第十六条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的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一)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凭线路批复文件与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的单位签订使用合同,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的单位根据公交首末站的使用面积、车辆和人流组织方案,由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的单位与公交企业协商处理,第二十一条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的单位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在公交场站范围设置与运营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第二十四条公交场站及设施的调整程序及资金保障遵循以下原则:(一)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需要调整公交场站的,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公交场站的,第三十条公交企业应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公交场站调整决定,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