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2025-05-09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2020年印发的《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分行辽宁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辽宁监管局2025年5月日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申报材料无误后,(二)由农业领域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组,(四)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纳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相应材料和书面承诺书,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上报全部材料进行初审,第十一条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辽农加领办发〔2020〕2号)同时废止。

更多精选

  • 2025-05-09 00:00:00
  • 2025-05-09 00:00:00
  • 2025-05-09 00:00:00
  • 2025-05-09 00:00:00
  • 2025-05-09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2025-05-08 00:00:00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ccw@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5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