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结合我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实施情况,现对新型产业用地政策部分内容进行优化,具体如下:一、统一分割单元最小面积为300平方米产业用房按幢为产权单元时,每层或每间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取消关于明确自持及可转让产权位置的要求在报建及验收环节,取消关于须明确自持及可转让部分产权位置的要求,项目在规划报建环节明确所有基本产权单元即可,增加按市场评估价折现抵缴的方式工转M0项目需无偿移交政府的产业用房,适当放宽转让要求扩大受让方范围:新型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受让方从“中山市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扩展至“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适当放宽转让要求:在配套服务设施不得单独销售、且销售比例不超过原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项目可将配套服务设施未销售部分的建筑面积用于产业用房销售,且两类用房销售总量最多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9%,五、适用范围本通知内容适用于所有新型产业用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