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省科技厅作为主责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审核推荐、实施管理等工作,第四条项目全流程纳入省科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科管平台”)管理,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申请项目由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对照申报条件、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第九条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第十条项目评审主要围绕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实施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基础和能力、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取得预期成果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完成相关研发任务,第十八条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检查,应中止项目实施并收回未使用及未按规定使用的补助资金,省科技厅可直接终止项目实施,第五章验收评价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通过科管平台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应在取得成果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