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彬,2024年10月17日07时18分,XXX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往东行驶至307省道丈亭镇明超吊装对面路段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显彬驾驶的宁波351293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和张显彬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余(公)交认字[2024]第3302192024D07825号,该交通事故未找到甲方XXX,张显彬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现本人向本中心申请医疗费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我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拟决定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我中心将作出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决定,监督电话:62703290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