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本年度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从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中组织本地区企业、园区(产业园)开展遴选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工作,推荐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且是重点用水企业原则上应为节水型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级绿色工厂,2.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推荐的单位原则上应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于5月30日前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一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对符合推荐国家级条件的绿色示范单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上传,各盟市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并不定期将拟培育为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和督促已创建为绿色制造示范的企业或园区于每年4月15日前按时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1.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开展绿色制造相关业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且三年内该机构不得在我区开展绿色制造示范单位评价相关工作,3.采取自评价的企业和园区或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