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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州市税务局 | 2025-04-26
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三、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省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八、将第七条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修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十、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十三、将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中的“省税务局意见”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意见”,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2.退税商店标识规范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4.离境退税机构标识规范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4月26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第二章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第三章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第八条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第十一条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数据审核、比对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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