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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吉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吉安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07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储备粮: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三家下达收购计划规定的收购期限内,轮换周期内由于储存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同意,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委托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监管,第十二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县级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定,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审定后,应当报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按当年市场行情共同核定新的入库成本,第十八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领导,第二十一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二十四条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县级储备粮油及轮换县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负担,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县财政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由承储企业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县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示统一向县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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