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二章发展资金第六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知识产权服务等工作,发展资金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和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第九条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第三章资助资金第十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等单位或个人,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申请应当自专利项目获得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8,000元资助,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4,000元资助,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第十二条市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资助资金当年度财政预算及各区(县)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第四章奖励资金第十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项目,或者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的配套奖励,第十六条本市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