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2号)和《关于印发〈晋中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53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补贴,2、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地征收,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二、补贴对象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2、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上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后及时记账,按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缴入区财政专户管理,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七、组织保障为加强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2号)精神,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集中对各乡镇申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