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做到:(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第九条集市主办者或经营者申请计量器具检定,第十一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第十三条从事集市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