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4年镇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为健全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关于公布202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5〕11号)精神,我们编制了《2024年镇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2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镇江市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7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5项),二、2025年1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各级、各部门应当停止执行,2025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市财政局将动态向社会公布,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镇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镇财综〔2024〕14号)同时废止,附件:2024年镇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镇江市财政局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