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顺友,2024年04月09日06时18分许,董顺友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越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蔓塘里处时,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董顺友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车逃逸,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682420240003060号明确当事人董顺友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现本人提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在支付相关待遇前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董顺友的工伤相关待遇,监督电话:82200182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