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淑丹,2024年05月02日07时11分左右,倪淑丹驾驶小遛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对向一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倪淑丹受伤,肇事电动三轮车逃逸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当事人倪淑丹于2024年05月02日12时38分报警,该肇事电动三轮车至今未查获,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682420240005858号明确当事人倪淑丹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现本人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在支付相关待遇前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倪淑丹的工伤相关待遇,监督电话:82200182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