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规模以下养殖入河排放口以及工业企业雨洪排口仅需提供备案表、承诺书,由变更后责任主体向原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责任主体应当在终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注销备案,包括工业企业、水质净化设施和养殖入河排放口等,包括工业企业、水质净化设施和养殖入河排污口等,(三)异常入河排放口:向环境水体排放的污水水质未达到排污许可、排污登记或者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四)生态补水口:水质净化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及以上标准后,责任主体应当在正式启用前告知所在辖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保障排放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及以上标准,责任主体通过实施提标改造工程提升污水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及以上标准的,第二十四条生态补水口的责任主体应当确保排放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及以上标准,规模化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认定标准分别参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