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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5-04-21
第二章项目任务书签订和跟踪服务第四条责任处室(具体见《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流程》)代表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第四章验收程序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向责任处室提出验收申请,在“数字工信”平台填写《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责任处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责任处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处室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由责任处室在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材料通过“数字工信”平台推送至项目资金牵头处室,牵头处室对验收材料进行复核,第六章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对项目实施内容、核心指标和承担单位进行调整,责任处室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有关情况报牵头处室,责任处室负责配合省财政厅有关处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资金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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