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厦门市2025年度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5.《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33号),(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规定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22号),二、监察对象与监察内容(一)监察范围2024年未开展节能监察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省级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及2023—2024年未开展节能监察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市级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二)监察内容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能源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的报送情况),三、监察方式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用能单位应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对于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违规用能或不配合书面监察等问题的用能单位,市能源发展中心针对用能单位工作情况出具《节能建议书》,请各监察对象按照监察内容准备相关情况说明和对应的佐证材料,于实施日期前报送市能源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