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实施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我局制定了《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现制定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附件: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上高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3月20日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为进一步做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增强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的科学性,1.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需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文件公布的标准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载明调查时间、调查地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调查数量或面积、补偿标准、修正系数、补偿金额、调查人员、调查单位等信息,青苗、生产设施、成片果园、桑园、茶园、药材园(耕地种植)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调查报告,4.成片果园补偿标准的计算:①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种植密度达到40株/亩以上(含),③种植密度低于40株/亩的,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补偿标准(元/亩)×修正系数0.9×实际种植密度(株/亩)÷40(株/亩)执行,②油茶种植密度达到55株/亩以上(含),8.人工高产油茶林补偿标准的计算:①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含1亩)、种植密度达到55株/亩以上(含),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补偿标准(元/亩)×实际种植密度(株/亩)÷60(株/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