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县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适用本办法,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第四条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第五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第六条以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明确供应方式、土地面积、租赁(出让)年期、产业供应前置条件、开发建设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租赁(出让)起始价、出让标底或底价、租赁标底或底价、投标或竞买保证金、缴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第九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土地使用者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租赁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县发改局有关项目建设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出让起始价格,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科技工信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项目时间履约监管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履约监管,依法转让(租)后的土地使用年期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剩余年期,附件3:凤凰县工业用地租让结合租金年期修正系数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租赁年期12345年期修正系数0.020.040.060.080.11.工业用地租让结合租金年期修正系数=租赁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