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实际销售需求,现将规范开发企业办理机动车停车位预售和销售行为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发企业办理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行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与住宅同步预售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占车位(人防车位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该预售楼栋住宅面积占项目规划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开发企业预售机动车停车位时,应按照预测绘报告确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进行销售,二、规范开发企业销售机动车停车位行为含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分为两个阶段,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1个机动车停车位,销售不超过2个机动车停车位,若需销售2个以上的机动停车位,需在销售前于小区出入口、公示栏、单元门口、电梯间等显著位置张贴纸质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当前剩余机动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小区业主可依据公示条件向开发企业提出购买2个以上机动停车位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