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64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一、申报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二)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四)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加强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摸底调查,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须重新提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第2、3、6、8项,各地工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以及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各地工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