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启动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启动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三、认定申报及受理(一)认定申报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我局鼓励受理范围企业使用丰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审服务,企业使用该服务可实现企业线上填报、科信局线上审核、申报信息一键导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等功能(详见附件2),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六、其他事项(一)中介机构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四)其他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附件1: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2:北京市丰台区高企认定申报预审平台简易操作指南(企业端)附件3:丰台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顺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