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客优行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申请人赵兰均与你单位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5﹞10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你单位向申请人赵兰均支付以下费用:一、2024年11月至12月9日期间工资3900元,二、经济补偿1500元,三、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00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若终局裁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