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二、机构设置(一)举办者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二)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三)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二)场地面积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五、培训内容(一)课程内容要求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七、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