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现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对于采用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货物,(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专用手(账)册项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海关总署2025年4月9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