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村集体使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及服务采购、投资经营、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必须进入农交中心公开进行,鼓励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个人所持有农村产权通过市农交中心进行交易,第七条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农交中心授权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和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一)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事项的初步审核、审批,(三)乡镇(街道)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资料,由农交中心对外统一公开发布产权交易(招标)公告,农交中心与出让方进行交易资金结算并审核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乡镇(街道)应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出让、出租和集体建设与采购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的记账依据,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