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申请人须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企业的股东,(二)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2.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贷款、“捆绑性”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不含借款人)的,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实行“捆绑性”贷款,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贷款期限: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四)财政贴息标准:借款人第1次成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