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在见习期间为见习青年安排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5.见习岗位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并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就业见习岗位,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二)符合条件开发青年就业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五、政策支持对组织青年就业见习的村(居)委会、企(事)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我局收集到各单位的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后,见习人员直接与见习单位联系,见习单位对符合岗位条件的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