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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25-04-0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政消火栓相关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园区、镇(街)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及消防专项规划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主体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建设职责:(一)已确定道路维护单位并已交付其维护管理的已建成道路,由属地园区、镇(街)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改建或补建工作,由属地园区、镇(街)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负责改建或补建工作,第三章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城市道路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第十二条市直管道路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市水务局、属地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属园区、镇(街)管理的公路、城市道路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由道路路段所在的园区、镇(街)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以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3612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宜通过消防物联网联接管理平台将市政消火栓信息纳入智慧城市管理系统,第十九条智慧市政消火栓信息管理平台由消防设施信息管理系统、消防设施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巡查管理系统、大屏可视化展示系统四部分组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平台应向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及维护保养单位开放巡检维护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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