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和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和风险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修改内容1、将“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2、将“对以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按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修改为“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按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质押融资费用补贴按照省政策(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修改为“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二、《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和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内容1、将“企业补贴标准(一)对企业在质押贷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补贴标准(一)对在质押贷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2、将“(三)对以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修改为“(三)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质押融资费用补贴按照省政策(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标准,修改为“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河南省省级质押融资补贴政策和市级质押融资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