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形成《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剑阁县开封镇朝阳村一组、王河镇新店村四组,拟征收集体土地共2.1629公顷,二、拟征收土地现状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1629公顷,三、征收目的拟用于修建剑阁县年产30万吨有机肥厂建设项目,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补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核算,具体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剑府发〔2023〕14号)执行,开封镇朝阳村、王河镇新店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4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3:7),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规定执行,七、补偿登记请于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到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进行补偿登记,八、其它事项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剑阁县人民政府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