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实施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科创发〔2021〕114号,即日启动北京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请表》以及《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五、其他事项(一)中介机构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二)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四)其他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附件: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5年4月3日附件: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解读:相关政策:【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