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有价电子凭证”,第五条创新券资金用于对区内科技型企业发放创新券,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等,创新券的审核发放由创新券平台建设运营机构负责,第八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在创新券平台建设运营机构进行备案,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第六章申请与发放第十五条创新券的申领企业和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当年创新券资金发放完毕后未申领到创新券的企业,第二十一条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服务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第二十三条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营口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第二十四条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由审核兑付机构按照收券机构所收创新券的实际折抵金额进行兑付,创新券申领企业及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对申报的真实性及其关联性做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