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引导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引导培育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以及研发经费投入的主体,通过国家统计直报系统合法有效申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企业”)第五条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一)按照“不扣不配”的原则,将省、市级财政当年下拨的研发投入“放管服”补助经费全部用于企业研发后补助项目,(二)省、市级财政下拨的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引导补助,由县科工信局按照管辖范围内企业各研发经费投入额在全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占比获得相应的基础性补助,2.奖励性补助:(1)县管辖范围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幅高于同年度全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平均增幅的,(2)奖励性补助的30%用于县管辖范围内有研发投入并通过统计部门数据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3)县管辖范围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同比上年下降的,第七条引导资金的使用(一)企业获得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研发、科研条件改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科研活动,第八条引导资金的绩效管理(一)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填报《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资金绩效科技报告》并进行统计汇总,(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企业的绩效管理,第九条引导资金的责任与监管(一)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引导资金安排,(二)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要切实履行引导资金“放管服”后的管理职责,关联解读:富民县引导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