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盐(开)征补安置〔2025〕3号(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盐(开)拟征告〔2025〕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地块三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南舍村四组范围内,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被征(占)地单位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总面积(公顷)小计其中:耕地地块三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南舍村四组1.25991.15980.05540.00001.3153三、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黄浦江路(五台山路-峨眉山路)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符合“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盐南高新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4〕11号)等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未利用地35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农用地26500元/人,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严格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开管〔2023〕6号)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障安置,该保障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kfq.yanche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5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4月25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为确有必要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属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附图:盐城市人民政府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