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第一条申请本实施细则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保税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纳入国网统计且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的企业;(三)纳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原享受管委会同类支持政策到期的,(五)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条原则上每家企业应作为独立法人单独申请政策,第三条支持申报企业积极扩大规模,第四条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资金申请表,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申请流程如下:(一)项目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指定窗口,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享受本实施细则企业,原则上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对保税区的年度综合贡献,已享受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