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及采纳情况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3月28日附件《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及采纳情况表序号意见主体具体意见涉及章节采纳情况修改情况1热心市民目前,全文采纳修改情况:将“功能型无人车”修改为“功能型无人小车”,应当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取得从事城市物流、环卫等业务的相关资质修改建议:推动无人车试点运营的企业,四、申请条件及流程(一)申请条件第1条部分采纳修改情况:原表述“应当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取得从事城市物流、环卫等业务的相关资质,”修改为“申请无人物流小车运营试点的,」四、申请条件及流程(一)申请条件第4条采纳修改情况:申请主体应根据功能型无人小车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修改建议:申请车辆的抽检比例10%建议调整3%-5%,四、申请条件及流程(一)申请条件第5条采纳修改情况:首次抽检比例5%,四、申请条件及流程(一)申请条件第5条采纳同上6坪山区政府关于《指导意见》第四章“申请条件及流程”及第六章“保障措施”中明确规定申请开展物流、环卫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的,且要求意见实施前已在各区开展无人物流配送、无人环卫清扫等应用试点的,建议:在《指导意见》中增加“对于已经出台功能型无人车(无人小车)相关管理政策且前期取得市政府认可的行政区,为避免无人小车扩大范围试点对城市交通造成负面影响,原则上鼓励申请主体主要在夜间开展无人物流配送以及无人环卫清扫场景的探索与应用,为避免无人小车扩大范围试点对城市交通造成负面影响,原则上鼓励申请主体主要在夜间开展无人物流配送以及无人环卫清扫场景的探索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