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基字〔2025〕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内科基字〔2023〕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评价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八条评价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成效三个部分,管理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资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激励约束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管理单位开展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利用科研仪器为其他单位、个人等社会用户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创新活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取得收入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3号)给予后补助支持,(二)绩效补助指以管理单位利用科研仪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为依据,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指标体系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内容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开放共享管理、建立仪器收费标准、后补助资金使用、实验技术人员开放服务成效的考核激励、安全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宣传信息管理单位开展共享服务、支撑基础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典型案例或成效宣传,服务收入利用科研仪器为其他单位、个人等社会用户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创新活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取得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