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住用及退出程序第四条申请入住人才(青年)公寓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人才(青年)公寓住用申请表,申请人凭《人才(青年)公寓准住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材料,第八条住用人申请退出人才(青年)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到期退住(一)市住建局保障办提前3个月提醒住用人公寓到期时间,(二)住用人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人才(青年)公寓相关费用,2.中途退住(一)住用人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提出书面申请,(二)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转交市住建局保障办为承住人办理退住手续,(三)住用人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人才(青年)公寓相关费用,市住建局保障办实时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通报公寓退住情况,第四章人才(青年)公寓管理第九条人才(青年)公寓住用人与市住建局保障办按照规定签订《住用协议》,人才(青年)公寓最长住用期限为3年(第三条第二类人员可视项目及科研情况,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人才(青年)公寓只由本单位人才及其家属住用,用人单位应按照住用条件,第十二条人才(青年)公寓住用人在住用期限内,人才(青年)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