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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25-03-28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备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纸质报关单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第十四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前款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接受申报的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一)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据,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告知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原因和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对修改或者撤销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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