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单位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第八条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价格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第十条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章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的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性公墓的墓位费、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和企业经营性公墓的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七章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二十六条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公墓墓位和丧葬用品时,第三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的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