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益阳市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开展山体水体保护工作或从事可能影响山体水体的活动,第四条益阳市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山体水体保护相关工作,第二章保护规划的编制与修改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修改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第九条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如下:(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及其分图图则,(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意见,(五)规划方案及其分图图则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提交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受保护山体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分图图则修改的方案以及对受保护山体水体的影响评价报告,(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相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求意见,(四)修改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配合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第二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违反山体水体保护规划非法侵占、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形成山体水体保护年度工作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