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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落实2025年度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5-03-20
根据《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滨科字〔2024〕20号)要求,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一)科技型企业受补助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2024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且2023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2.2024年度重新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且2023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3.2024年在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1家(含)以上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县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对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交书面报告,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高新技术企业年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确保推荐对象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请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审核推荐情况报告(体现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及科研诚信、“绿色门槛”、信用“黑名单”等核查情况)、汇总表及相关材料纸质盖章版一式一份,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电子版材料通过政务协同网发送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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