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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5-02-17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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