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第三条(管理原则)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四条(管理职责)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管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本区乡村振兴相关规划,第八条(预算编制)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要求,第十一条(结余资金管理)区、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第十三条(绩效管理)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本区乡村振兴有关规划和工作要求,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